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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说明(ID:1727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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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营;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二)备案内容 凡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区房产局提出书面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设立机构的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见原件、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见原件、收复印件); 5、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 6、拟定的法人代表或组建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和职称证件; 7、拟担任经纪人的履历表及学历、职称证件; 8、经营场地证明; 9、外地在汉单位需要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应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到市、区房产局申报房产经纪服务资格备案。 信息条形码:474101079267681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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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友信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设立,是合法的商标代理机构。 本公司拥有忠诚敬业、专业知识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畅通的信息网络,确保业务高质量、高效率地运行。 本所坚持“以质取胜、以诚取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严守职业道德规范,讲求工作效率,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是,接受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如下事宜: 1、在中国和外国(地区)的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异议或争议裁定事宜; 2、商标权侵仅的调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3、承接商标设计、商品装璜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及咨询服务等; 商标代理部除了为客户提供一般的商标咨询、代理服务外,还为客户提供长年的顾问服务,比如为大型集团建立专门的商标档案,为企业进行商标监测,并就企业的商标现状提供意见和建议。 ( 武汉友信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武汉友信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创业、发展成为一家集企业注册、验资、年审,全套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各项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提供审计、会计咨询顾问;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物业管理资质;拆迁、建筑、建筑装饰资质;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各项资质;劳务输出资质;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煤碳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资质的咨询服务和代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在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为客户处理了许多投资经营中产生的疑难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公司依靠服务优势创品牌,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用电脑代替以住所有的人工操作,快速传递信息,在武汉市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在武汉市咨询服务行业中一直处于龙头地位。 握们秉承“友诚服务、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永不停步”的的经营理念,以人为本、以诚待人、优质高效、方便客户”的服务宗旨,孜孜不倦地追求优质服务, 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在新的世纪里,让我们与广大的客户增进友谊,精诚合作,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您的企业选择了友信,您就选择了成功! 您的一次选择,我们将终身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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